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居家养老服务事业进行捐赠,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定期探视等形式的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

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

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等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