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规划应当按照就近可及、相对集中、医养结合的原则,分层分类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优化布局和功能定位。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