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以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移交协议办理移交。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