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居家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明确相关政策;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推进长三角地区优质医疗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