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开展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为长期在家照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雇用人员,提供护理培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激励评价机制。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学费补贴、入职补贴、岗位补贴。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