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价体系,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依据。

对诚实守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和激励;对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失信行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实施惩戒。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