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养老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闲置的厂房、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改造后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满足安全、消防等规范要求。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