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区公共区域的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支持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支持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