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布局均衡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培育和引进品牌化老年助餐服务企业(组织);将低保、特困、高龄独居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助餐补助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加强老年助餐服务安全管理;推进老年助餐服务与其他养老服务协同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老年助餐服务企业(组织)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
鼓励老年助餐服务企业(组织)根据老年人年龄、经济状况等条件设定不同层次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