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居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就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建设标准、移交方式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同时与县级民政部门签订新建居住区项目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