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低收入家庭(不含低保家庭)中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七十周岁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每月不少于五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三)为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四)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护理需求评估,分类提供适宜服务;

(六)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市内公共交通服务;

(七)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安全应急服务;

(八)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九)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