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
- 制定机关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9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8月30日通辽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极端天气,是指根据市、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达到橙色预警信号的暴雨、暴雪、大风、寒潮、干旱,或者达到红色预警信号的冰雹、高温、沙尘暴等特殊天气。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落实极端天气应对责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极端天气应对知识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进网络,提高公众防范极端天气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极端天气应对知识公益宣传。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极端天气应急预案。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辖区极端天气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一)铁路、航空、道路运输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四)道路、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单位。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极端天气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大风险点和重点防控单位设立警示标牌,标明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安全转移路线、避难场所、责任人、灾情险情报告电话等信息。
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应当实行网格化传播机制,快速、准确传播预警信号到户到人。
(一)组织灾情监测、信息收集和会商研判;
(二)命令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三)通知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停止户外集体活动;
(四)巡视管护市政基础设施和重要工程设施,及时采取加固、隔离、清淤、抢修等措施;
(五)检查易受极端天气影响的场所、区域,及时配备现场值守人员,对增加极端天气灾害风险的设施、物品予以拆除、清理;
(六)调集抢险救灾所需物资、装备,清理应急避难场所和抢险救灾通道;
(七)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一)组织营救受灾人员,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打通抢险救灾通道,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二)保障食品、饮用水、衣物、帐篷、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三)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运输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四)组织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清除影响抢险救灾的障碍物;
(五)组织抢修道路、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
(六)强排低洼地段、地下设施、雨水管网的积水;
(七)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清除冰雪等抢险救灾活动;
(八)依法征用组织、个人的车辆、器材或者其他物资;
(九)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十)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一)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建立救援队伍。
(一)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演练的;
(三)拒绝开放在重点防控单位设立的应急避难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