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极端天气应急预案。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辖区极端天气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