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极端天气应对工作,将极端天气应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