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下列重点防控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铁路、航空、道路运输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四)道路、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单位。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