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预警措施:

(一)组织灾情监测、信息收集和会商研判;

(二)命令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三)通知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停止户外集体活动;

(四)巡视管护市政基础设施和重要工程设施,及时采取加固、隔离、清淤、抢修等措施;

(五)检查易受极端天气影响的场所、区域,及时配备现场值守人员,对增加极端天气灾害风险的设施、物品予以拆除、清理;

(六)调集抢险救灾所需物资、装备,清理应急避难场所和抢险救灾通道;

(七)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