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重点防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演练的;

(三)拒绝开放在重点防控单位设立的应急避难场所的。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