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极端天气应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