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农牧等部门开展极端天气灾害风险调查,明确本级极端天气灾害风险存在的区域、时段、等级,划定重要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重大风险点,采取隐患治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极端天气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大风险点和重点防控单位设立警示标牌,标明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安全转移路线、避难场所、责任人、灾情险情报告电话等信息。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