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建立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极端天气应对工作责任体系,健全极端天气应对指挥协调、社会动员、物资储备和激励机制。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落实极端天气应对责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