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极端天气灾害发生后,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受灾人员,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打通抢险救灾通道,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二)保障食品、饮用水、衣物、帐篷、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三)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运输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四)组织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清除影响抢险救灾的障碍物;

(五)组织抢修道路、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

(六)强排低洼地段、地下设施、雨水管网的积水;

(七)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清除冰雪等抢险救灾活动;

(八)依法征用组织、个人的车辆、器材或者其他物资;

(九)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十)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一)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