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0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0月10日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1年7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8月30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城市绿化应当符合海绵城市有关建设要求,因地制宜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明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绿地的界线,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计划和管理养护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绿化建设计划应当重点安排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建设。
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主要河道两侧的绿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
鼓励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美化环境。
新建室外停车场适宜建设林荫停车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的高度不超过三十米的平屋顶公共建筑,适宜进行屋顶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立体绿化技术规范折算绿地面积。
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并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居住区绿地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居住区绿地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老旧小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明确的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树木,由居民负责。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明确绿化管理责任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绿化管理和保护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应当征求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城市绿地审批手续,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自行补植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补植,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道路绿化应当定期修剪,符合交通安全视距要求,保障车辆、行人安全。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中心不少于零点九五米;
(二)架设电杆、消防设备等,离树干中心不少于一米;
(三)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低于九米。
(一)在城市绿化规划范围内非法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猎、建坟立碑;
(二)掘挖、损毁、偷盗花木,或者损毁树木支架、花箱、绿化护栏等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上钉钉或者擅自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折种条、挖采中草药及野生种苗;
(五)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立杆竖牌、设置广告设施;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七)向城市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害废水等废弃物;
(八)擅自在绿地内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活动;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经公布的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一)实施城市绿化规划、改善城市绿化面貌,成绩显著的;
(二)对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三)检举或者制止破坏绿化行为,效果显著的;
(四)举报城市绿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经查实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