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重要的公园绿地、历史名园以及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绿地,应当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经公布的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