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主要河道两侧的绿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