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绿化配套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应当征求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城市绿地审批手续,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