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实施城市绿化规划、改善城市绿化面貌,成绩显著的;

(二)对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三)检举或者制止破坏绿化行为,效果显著的;

(四)举报城市绿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经查实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