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