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和城市干道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除城市干道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