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并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