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