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绿化规划范围内非法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猎、建坟立碑;

(二)掘挖、损毁、偷盗花木,或者损毁树木支架、花箱、绿化护栏等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上钉钉或者擅自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折种条、挖采中草药及野生种苗;

(五)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立杆竖牌、设置广告设施;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七)向城市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害废水等废弃物;

(八)擅自在绿地内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活动;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