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和支持实施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立体绿化。政府投资新建、改建的高度不超过三十米的平屋顶公共建筑,适宜进行屋顶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立体绿化技术规范折算绿地面积。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