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城市绿地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安防监控、广告设施、体育设施、游乐设施等其他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由设施设置单位、运营单位或者相应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管理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