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6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6月7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4年9月10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具体机构,选聘专职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对义务教育阶段在读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收校服费,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补助。该费用由其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承担。
对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并且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就业残疾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扶持。对有培训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相关部门应当免费给予职业技能培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自新招录(聘)用之日起3个月内用书面、网络、电话等方式告知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上门服务、入户调查等方式主动进行核实,并且提供相关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并且将情况通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按照前款规定比例划出的彩票公益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全额拨付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使用。
(一)优先搭乘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办理有关手续后免费乘坐城区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二)公共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对下肢残疾人其他代步专用交通工具实行2小时内免费停放和超时减半收费;
(三)优先就诊,免交挂号费和普通注射费;
(四)免费进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烈士陵园、展览馆、科技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游览区等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重度残疾人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陪同进入;
(五)安装电话、宽带、燃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按照规定减免安装费、开户费和使用费。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临时就业的不停发低保金;处于就业试用期的,自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之日起6个月内不停发低保金。
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已经成年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各级财政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选派法律援助人员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非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处以100元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审核、发放残疾人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施扶持照顾和免收残疾人相关费用的;
(三)拒不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学的;
(四)不按照规定实施残疾人补贴、补助、奖励以及生活救济救助的;
(五)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六)不按照规定征缴、拨付、使用、管理、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彩票公益金的;
(七)有关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未征求残疾人联合会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职责,导致残疾人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