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改善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求。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对义务教育阶段在读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收校服费,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补助。该费用由其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承担。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