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第十条有效未安排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