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不少于总停车位2%的比例,在方便下肢残疾人通行的区域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不足1个的应当设置1个,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