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不少于总停车位2%的比例,在方便下肢残疾人通行的区域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不足1个的应当设置1个,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