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临时就业的不停发低保金;处于就业试用期的,自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之日起6个月内不停发低保金。

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已经成年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各级财政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