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残疾人需要法律援助且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选派法律援助人员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