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对残疾人家庭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高10%的比例发给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