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因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出现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