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8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