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具体机构,选聘专职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