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接受学前教育的贫困残疾儿童和普通高级(中职)及以上教育的残疾学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中接受学前教育、高级(中职)及以上教育的子女,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年度给予补助。

对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并且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