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市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搭乘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办理有关手续后免费乘坐城区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二)公共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对下肢残疾人其他代步专用交通工具实行2小时内免费停放和超时减半收费;
(三)优先就诊,免交挂号费和普通注射费;
(四)免费进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烈士陵园、展览馆、科技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游览区等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重度残疾人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陪同进入;
(五)安装电话、宽带、燃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按照规定减免安装费、开户费和使用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