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处以1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