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7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9月1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海塘,是指沿海、海岛及河口地区抵御海水侵袭和风暴潮灾害的堤防工程,包括海塘塘身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护塘河以及沿塘水闸、沿塘泵站等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塘建设、维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海塘的相关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用系统对全省海塘的建设、维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研判、预警。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在海塘建设、维护以及海啸、风暴潮预警等方面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海塘建设规划应当统筹考虑防护区内常住人口和当量经济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风暴潮侵袭程度和变化趋势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防护区防潮(洪)标准的规定和适当提高标准的原则,对全省海塘的具体防潮(洪)标准予以明确,最低防潮(洪)标准不低于二十年一遇。
对未达到海塘建设规划确定的防潮(洪)标准的海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海塘建设规划确定的时限内组织完成提标加固。
海塘建设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一)防潮(洪)标准一百年一遇以上的,为一级海塘;
(二)防潮(洪)标准五十年一遇以上不足一百年一遇的,为二级海塘;
(三)防潮(洪)标准三十年一遇以上不足五十年一遇的,为三级海塘;
(四)防潮(洪)标准二十年一遇以上不足三十年一遇的,为四级海塘。
海塘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海塘建设项目的隐蔽工程,在其关键工序施工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隐蔽工程实施现场影像记录。影像记录应当作为工程档案存档管理。
海塘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准确、完整的海塘建设项目数字化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管。
海塘建设项目报送审批或者核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融合建设方案通过报纸、网站或者公告栏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或者核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利用塘身兼作等级公路的,不得危及海塘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建设质量应当同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公路标志、标线,组织做好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方式参与海塘工程建设。
(一)一至三级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及其迎水坡脚起(有镇压层的从镇压层的坡脚起,下同)向外延伸七十米,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三十米;
(二)四级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及其迎水坡脚起向外延伸六十米,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二十米;
(三)塘身迎水坡外侧的固基增稳、消浪防冲设施涉及区域超过前两项规定范围的,设施涉及区域全部划入管理范围;
(四)有护塘河的海塘,护塘河以及护塘河向塘身一侧全部划入管理范围。
海塘的保护范围为海塘塘身背水坡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二十米。
沿塘水闸、沿塘泵站等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依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无背水坡海塘和结合公路建设的海塘,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无法满足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要求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专题论证,按照确保海塘和公路安全、海塘提标加固需要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
(一)设置阻断防汛抢险或者妨碍海塘日常管理的固定隔离设施;
(二)堆放重物,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挖塘、建窑、开矿;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埋设管道、开挖沟渠;
(五)影响海塘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海塘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海塘安全的前提下,确需从事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
前款所列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海塘建设单位、海塘管理机构等的申请,依法办理海塘相关权属登记。
(一)省直管海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
(二)专用海塘由专用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三)前两项规定外的其他海塘,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
对确定作为二道防线的备塘,海塘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日常维护,不得废弃或者改变原设计功能。
未作为二道防线的备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退出。其中,省直管备塘的退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钱塘江管理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备塘退出后因复垦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海塘等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
需要对海塘安全进行鉴定的,海塘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及时发现工程缺陷并进行修复。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鉴定,并对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
鼓励推行海塘灾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