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抵御风暴潮等灾害的需要,科学确定二道防线,组织编制二道防线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二道防线方案编制的技术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确定作为二道防线的备塘,海塘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日常维护,不得废弃或者改变原设计功能。

未作为二道防线的备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退出。其中,省直管备塘的退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钱塘江管理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备塘退出后因复垦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海塘等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