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保障海塘安全及其防潮(洪)主体功能的前提下,海塘建设项目可以融合建设通行道路、健身绿道、景观绿化、文化展示、观景休闲等设施。
海塘建设项目报送审批或者核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融合建设方案通过报纸、网站或者公告栏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或者核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利用塘身兼作等级公路的,不得危及海塘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建设质量应当同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公路标志、标线,组织做好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