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已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塘,其保护、管理应当同时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海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要求编制修缮加固方案,依法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